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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它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原则上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 原则上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和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 是指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学习,以及进一步加强专业技能的课程。该类课程在规定范围内由学生选修。
公共选修课是指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它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全校范围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有关课程。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授课时数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确定。为了便于统一掌握计算学分,我校采用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按18周计),原则上每周授课1学时,授足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6学时计1个学分)。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课程的授课总时数除以18(实验课总时数除以36),即:
理论课学分= 授课总时数/18 实验课学分=授课总时数/36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制度。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条件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
(A)90—100分 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B)80—89分 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C)70—79分 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D)60—69分 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E)59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的绩点为0)。
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重考。重修(重考)课程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重修(重考)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仍如实记录在档案中。重修(重考)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不含75分),其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0;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数,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其计算公式: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绩点数求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在学期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数求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第十一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作一门课程计算,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核。期末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考试成绩(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科研成绩用5级记分并加评语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按学期末(课程)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含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计算;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重较大的,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可按各占50%计算;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计算。
第十三条 交换生所修课程、学时和学分,按“学院交换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体育成绩按学期登记入册。
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育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习等不及格者,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发现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要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任课老师和各院、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事先向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成绩以“旷考零分”记。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老师有权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老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真诚悔改、进步明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重考)。
第十八条 未通过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考试者,原则上应重修(重考)。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给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因故不能依时送交者,需经院长、系主任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总评成绩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任课教师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评定成绩的教师应当填写“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向主管教学的院系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申述更改理由,经研究同意,复查小组审定后,由开课单位以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或教研室更改结果,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向院、系办公室提出查卷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向任课教师查核。
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分之二者,应给予跟班试读一年(毕业学年除外)的处理。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如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超过了毕业规定的应得学分,放弃公共选修课程中某门课程成绩而不影响毕业的,可申请办理放弃,放弃公共选修课程成绩,须经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学籍管理中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3)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4)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均可按一门课程计;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单独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经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作为毕业论文;
(6)军事教育课按一门课程计;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每一级按一门课程计。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程修习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不含单独开出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第12周以前各院、系必须安排好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第13-16周完成并公布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公共选修课(素质教育选修课)一览表等。向学生公布的授课时间表,其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任课老师姓名、职称、选课要求、能接纳选修人数、上课的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开设的公共选修(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应提供该门课程的内容简介,并注明选修该门课程的条件和要求。教务处应于学期结束前1周,按课程将下学期选修学生人数分别书面通知开课院、系和任课教师,以便组织教学和考核。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办法可参照《学院素质教育课程网上选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应主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程,原则上不选修其他课程。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宜控制在18—26学分的幅度内。对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经导师同意可以多修读课程,但每学期不宜超过30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导师指导下选课,经双方院长、系主任批准后,选课有效。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有特殊原因确需退选、改选的,应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的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领导审批(选外系课,须经开课院、系领导审批同意),办妥手续后,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负责,将退选、改选、补选的情况送开课院(系)、任课老师、教务处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选课,一经审批后,应按时上课,参加实验,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课或旷考论处。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实验、实习,不予考试。
第二十九条 自学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秀的三、四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老师同意,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可不参加非基础课或非主干课的课堂听课,但要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按时交作业,参加测验和考试。
第三十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特别是重点培养的优秀本科生,以及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本科生等,在导师指导下,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批准,可提前选修高年级课程或选修研究生基础课程。提前选修的课程若总评成绩不及格,允许申请放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学生经过自学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考试,应在课程开出的上一学期第10周前向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自学情况,阅读的参考书及作业等),由开课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
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8周内进行。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理论部分内容,该成绩作为免修部分的成绩。实验、实习部分内容不能免修,须按规定随班参加实践和考核。
第五章 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以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第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取得毕业资格,都符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者,可以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第二学位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8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3.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攻读第二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送开设专业的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各院系报送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未能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其辅修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的学分。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发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者,在取得第一专业的毕业资格,且第二专业也修完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审查情况由该专业的院、系报给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校长审批。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取得第一专业的学位资格,且修完双学位专业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即可取得双学位。不符合学士学位条件,但符合第二专业毕业资格者,可申请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籍管理由开设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院、系负责。
双专业、双学位毕业生,可获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
由于学科门类调整而引起学位类别改变的,按下列方法解决:学生原修读的双学位,由于修读的两个专业变为同一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只发给一个学位证书和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学生原修读双专业,但达到双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时两个专业已改为不同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学生可申请双学位,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可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选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要按规定按时缴费。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以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经批准,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修读辅修的学生,原则上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完,修读课程按学分交费。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按学分交费,在延长年限(原则上一年)修读的课程按第二个专业学费按学期或学年缴费。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学分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凡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者,若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经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征得开设专业所在院长、系主任和任课老师同意,允许免听相冲突的课程,但应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果主修专业课程与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两个有关的院、系办公室协商安排,若安排确有困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推至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若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有困难者,可申请放弃并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和开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院长、系主任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应当于学生的毕业学期初,将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情况报送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汇总报教务处。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学籍册。
第三十九条 在第一专业或第一学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的课程内容相同时,在修读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时可申请免修。双专业、双学位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计划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条 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与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教学计划相衔接的方式。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或原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外校转入者;
(3)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插班生;
(5)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6)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含批准攻读双专业者);
(7)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同意,送教务处审核,并交转入院、系审查及组织考核、面试后提出意见,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院系办公室,由院系通知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2)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必须经转出学校推荐,我校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3)我校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学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由教务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审批。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教务处,经过严格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待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外省高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查同意,送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批准。
(5) 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6)校内转专业的手续,详见《学院普通本科生转“复合类”专业管理办法》和《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7) 本省跨校和跨省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6月或12月份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请长假,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 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休学,保留学籍:
(1) 因家庭经济困难等某种合理原因者,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 学生在校期间,因需要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可以暂停学业,保留学籍一至三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要附医院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其中申请停学创业的,应经院系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小组论证),送教务处备案。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也不准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九条 除创业外,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校医院提出意见,院、系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2)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其户口不变更。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院、系申请复学,由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原则上跟原专业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4)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复学。
(5)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八章 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取得规定学分达到学校退学规定者;
(2)在校学习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3年(如4年学制不得超过7年)者;
(3) 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4)病休期满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5) 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6)经我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自费留学,经批准保留学籍一年,逾期未办复学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未请假离校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者。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院、系提出,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考勤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纪律与考勤: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2)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者,一律以旷课论。
(3)学生的考勤,由各院、系办公室主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及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可由任课老师负责考勤并记录,及时把考勤情况送院、系办公室或教学医院教学科统计。各院、系每月在院、系内公布一次各专业各班级的考勤情况,每学期由教务员负责向教务处报告一次。班主任、学生教育管理老师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4)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到院、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呈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附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半天,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审批;请假1-2天,由院、系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3-7天,由院长、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请假8天以上(含8天),报教务处审批。
(5)学生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五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或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作退学处理,50学时以下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5种:⑴ 警告;⑵ 严重警告;⑶ 记过;⑷ 留校察看;⑸ 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1)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考试期间或考试进行时,有以下行为者即属考试作弊:
① 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② 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③ 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④ 互换试卷;
⑤ 请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⑥ 其他的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①—③款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④、⑤款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⑥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3)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第六十条 拟对违纪学生作出记过及其以下等级的处分决定的,各院、系应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作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备案后发文。
拟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院、系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六十一条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德、智、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学生,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前一年向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主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已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要求提前就业,应当提前一年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申请书,以便及时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第六十三条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医科类学生毕业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考一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送主管校长批准。申请及审批手续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
(2)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3)留校察看期未解除者。
第六十五条 属第六十四条⑴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一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或重考。
重修考试或重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重考。换发的毕业证书应当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计。
第六十六条 结业生回校重修、重考或重做毕业论文者,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自理。
第六十七条 在校学习一年或以上而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肄业证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六十九条 在校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应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审查提出意见,送学校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条 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应持护照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教务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有关学历证明。
第七十一条 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要求保留学籍,可准予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申请复学,取消其保留的学籍资格。获准自费出国学习而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科港澳台侨、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学院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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